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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7月23日,黨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召開,宣告了完全新型的、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南的、統一的中國工人階級政黨的誕生。一大制定了具有黨章性質的黨綱,确定黨的名稱為“中國共産黨”;明确規定“推翻資本家階級的政權”,“直到社會階級區分消除”。從建黨之初,我們黨就旗幟鮮明地把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規定為自己的奮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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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7月召開的黨的二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二大制定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明确了黨的建設的一系列根本原則,是黨的第一部完整形态的章程,不僅标志着黨的創建工作的完成,而且标志着我們黨從此開始有了自己的最高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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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6月,黨的三大通過《中國共産黨第一次修正章程》。在二大黨章的基礎上,增加了1條,對黨員的“自請出黨”作了嚴格規定;對黨員入黨候補期、黨小組的組成、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組成等作了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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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1月,黨的四大通過《中國共産黨第二次修正章程》,增加了“凡黨員離開其所在地時必須經該地方黨部許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黨部時必須向該黨部報到”一條,嚴格了黨的紀律;對黨支部的組成、黨支部的會議作了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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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不是由黨的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黨章,黨的組織章程規範化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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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5月間,黨的五大召開之時沒有通過新黨章。根據五大精神,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對黨章作了較大修改:第一次明确提出“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增加了設立中央政治局、監察委員會和黨團等内容,并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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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不是在國内修改和通過的黨章,第一次明确規定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組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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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開的黨的六大,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項根本原則;同時規定,中國共産黨為共産國際的一部分,無條件服從共産國際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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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完全獨立自主修改的黨章,第一次将毛澤東思想确立為黨的指導思想,第一次以條文形式明确規定黨員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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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黨的七大在延安召開。七大黨章首次增寫總綱部分,闡明了黨的性質、綱領、宗旨、作風、群衆路線;第一次将毛澤東思想确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寫進黨章;首次在黨章中規定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各有四項;進一步完善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科學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提出了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四個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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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後的第一部黨章,第一次規定黨的全國、省級、縣級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突出強調要加強執政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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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的黨的八大,是中國共産黨在全國執政後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八大通過的黨章,提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任務和實現現代化的目标;強調執政條件下反對官僚主義,堅持群衆路線的重要性;提出“黨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強調執政條件下發揚黨内民主,健全集體領導的重要性;第一次對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作出初步規定;把維護黨的團結,正确進行黨内鬥争的方針寫進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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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左”的嚴重錯誤,突出強調“以階級鬥争為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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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4月,在“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中,黨的九大召開。九大黨章突出強調“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文化大革命”,強調階級鬥争為綱;取消了黨内民主、集體領導、黨員權利和義務以及預備期等重大組織原則和紀律;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寫進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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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推行“文化大革命”以來“左”的嚴重錯誤,強化“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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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8月28日通過的十大黨章,繼續九大黨章“左”的錯誤。除删去有關林彪的内容外,沿襲九大黨章的内容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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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和混亂中開始走向正确道路的過渡和徘徊時期的一部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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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四人幫”以後,1977年8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大,對黨章内容作了許多修改:提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任務,強調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重申黨的幹部路線,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恢複黨員的預備期等内容。但沒有能夠糾正“左”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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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比較全面而正确地回答了新時期執政黨建設的目标、途徑和方法等基本問題,标志步入真正意義上的執政黨建設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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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一嶄新命題。第一次明确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内活動,第一次做出“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的規定。在具體内容上,增加黨的幹部、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察機關、黨組、黨和共産主義青年團的關系等5章,其中“黨的幹部”一章,是曆屆黨章所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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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系統地闡明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在黨建問題上走出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轉變觀念和做法,發展黨内民主、加強制度建設和改革領導方式、執政方式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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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召開的黨的十三大,系統地闡明了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完整地概括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确定了經濟發展三步走的戰略部署,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中形成和發展的一系列科學理論觀點作了歸納。十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黨章的部分條文内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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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際共産主義運動發展、國内政治形勢的客觀需要,反映了對社會主義本質和黨建規律的最新認識,充分體現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是全黨的行動指南和工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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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四大,大會确立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全黨的指導地位,明确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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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最後一個黨章,明确規定把鄧小平理論确立為黨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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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大會首次使用“鄧小平理論”這個科學概念,并把這一理論作為指引黨繼續前進的旗幟,确立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地位;系統完整地提出并論述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和公有制實現形式、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依法治國等問題作出新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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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的第一個黨章,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确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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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召開的黨的十六大,大會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為黨的指導思想,明确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标。十六大黨章對黨的性質作了新的科學界定:“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産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增加了關于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曆史進程的表述,闡述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曆史地位和指導作用,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作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補充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内容;增寫了“黨徽黨旗”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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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體現黨的理論創新和實踐發展的新成果,明确把科學發展觀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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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8日至14日召開的黨的十八大,大會一緻同意在黨章中把科學發展觀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為黨的行動指南;将“隻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寫入黨章;同意将生态文明建設寫入黨章并作出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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