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中發〔1989〕14号文件)總結了建國以來特别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多黨合作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加以充實、完善,使之制度化、規範化。我國多黨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是:
(1)中國共産黨同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與協商。一是中共中央邀請各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舉行民主協商會,就大政方針問題進行協商;二是邀請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舉行談心活動;三是召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座談會,通報交流情況,傳達重要文件,聽取意見建議,或讨論某些專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也可以就國家大政方針及其他重大問題,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進行交談。上述各種協商形式,原則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黨委和民主黨派地方組織之間的協商。
(2)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發揮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常設專門委員會中,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應占有适當比例;中共人大黨組成員應與擔任人大領導職務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經常溝通思想,交流情況,交換意見;人大、人大常委會在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在組織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時,應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加,并可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的有關專家參與。
(3)在各級人民政府中共産黨員同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的合作共事。舉薦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國家和政府及檢察、審判機關的領導職務;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和有關會議讨論工作時,視需要邀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列席;政府及有關部門可聘請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兼職、任顧問,或參加咨詢機構,也可就某些專題,請民主黨派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可就專業性問題同民主黨派對口協商,在決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組織有關民主黨派座談,征求意見。聘請一些符合條件和有專門知識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特約監察員、檢察員、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等。
(4)在人民政協中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要切實保障政協委員提出批評的自由和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要保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常委和政協領導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協會議上,民主黨派可以本黨名義發言,提出提案;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要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政協機關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領導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