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不準”
1.不準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
2.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聘用)中拉選票、打招呼,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
3.不準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學校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物資設備采購、資金借貸、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以及校辦産業、後勤服務等經營管理活動。
4.不準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招生、錄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
5.不準違反規定在校内外經濟實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不準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7.不準收受學校所屬單位及個人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财物。
8.不準違反規定在學校所屬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獎金,或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獲取榮譽、職稱、學曆、學位等利益,或者從事有悖學術道德、職業道德的活動。
10.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的工作人員在考試、入學、就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務晉升以及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