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産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是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适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黨費收繳和使用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号)文件精神,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2.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4.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5.學生黨員(包括沒有經濟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2角。
6.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黨委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預備黨員從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8.黨員向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
9.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标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0.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學校黨委代收,并上交中央。
11.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補交黨費,但補交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2.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13.黨委組織委員每月10日前應将黨費交到學校組織部。
12.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上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的審議和監督。
二、黨費使用
1.學院黨委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2.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黨支部、優秀共産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3.使用黨費必須集體讨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4.對學校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黨委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使用情況。
三、黨費管理
黨費由校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
對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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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