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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俞超】非銀支付監管升級,引導機構堅守“小額”“便民”本位

[發布日期]:2023-12-22  [浏覽次數]:

12月19日,我院彭俞超副教授與碩士研究生孫銘鴻在《南方都市報》發文,題為《非銀支付監管升級,引導機構堅守“小額”“便民”本位》,文章聚焦《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分析其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長期影響。全文如下: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涵蓋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開展與監管責任全流程,包括準入許可、業務規則、權益保護以及監管責任等。國務院常務會議稱,要引導支付機構牢固樹立“支付為民”理念,堅守小額、便民宗旨,專注主業、提升服務,更好滿足用戶支付結算需求。

  《條例》明确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與設立許可,以“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監管,從注冊資本、主要股東、治理結構等制定設立條件,規範機構準入要求,有助于提高行業整體服務質量與綜合實力。

  《條例》從業務實質角度将支付業務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滿足了技術與業務場景創新發展的需要,提高了監管的靈活性與擴展性。《條例》還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具備獨立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明确盡職調查、指令執行、清算報送、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支付賬戶應當以用戶實名開立,用戶支付賬戶嚴格與真實身份信息綁定,有助于避免使用虛假或者他人信息等情況。

  為保障用戶權益,嚴控信息安全,《條例》提出應按照公平原則拟定協議條款,合理确定并公開業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變更協議内容應充分征求用戶意見,在顯著位置公告滿30日後方可變更,這将有效杜絕“收費不明”“亂漲價”“亂扣費”等情況。在信息保密、信息處理以及信息共享方面,《條例》要求對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公開信息處理規則,确保信息處理依法合規與風險可控。用戶擁有充足知情權和選擇權,可以選擇授權支付機構使用信息。

  《條例》規定了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由央行認定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分級管理方式實施有效監督,這将大幅提高支付機構服務用戶的能力。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涉及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及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處罰,嚴重者将被從業禁止。

  非銀行支付行業在當前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條例》規範了經營要求與業務規則,有助于整治行業内存在的違規經營亂象,營造出優勝劣汰與良性競争的生态環境,為行業的合規經營與健康有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有助于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條例》也是非銀行支付監管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在法律體系中補充了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相關規定,嚴格規定行政處罰标準及責任,有效提高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法律層級。

随着行業的發展,監管規則也需要不斷更新疊代,有助于提升金融監管效能,《條例》強化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鍊條、全周期監管,目的是提高監管體系效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行業潛在風險。

撰稿:孫銘鴻

審核:彭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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