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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菲菲】機構投資者相機抉擇與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及其公司治理效應

[發布日期]:2024-08-29  [浏覽次數]:

近日,我院朱菲菲副教授以通訊作者,與西南财經大學陸藝升博士以及羅榮華教授合作撰寫的論文《機構投資者相機抉擇與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及其公司治理效應》發表于《經濟研究》2024年第7期。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做出了前瞻性、系統性的頂層設計,明确了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目标。機構投資者作為現代金融體系的中堅力量,其在推進公司治理現代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而其能否在不同情境下進行相機抉擇從而發揮公司治理效應在文獻中卻鮮有探讨。

論文選擇中國資本市場上廣泛存在且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股東股權質押這一場景,對機構投資者是否、以及如何發揮公司治理效應進行了深入研究。基于2007年至202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數據和機構投資者的持倉數據,文章發現由于控股股東的質押資金主要用于控股股東自身或其它上市企業,且質押比例普遍較高,對股權質押公司經營的影響以負面為主,因此機構投資者總體上體現出抑制控股股東股權質押的作用,這一結果在使用雙重差分法和工具變量法後仍然顯著,一系列的穩健性檢驗也均支持上述結論。渠道分析方面,文章發現機構投資者主要通過監督和交易雙重渠道抑制控股股東的股權質押,且其在兩種渠道的運用上存在順序和偏好。而在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有利于公司經營的情境下,機構投資者轉而通過背書效應促進控股股東的股權質押。最後,文章的實證結果還顯示,機構投資者能夠顯著緩解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公司業績和公司違約風險的負面影響,發揮了顯著的公司治理效應。

文章的貢獻主要體現在如下四方面:第一,文章基于股權質押這一可能對公司經營同時存在正反兩方面影響的場景進行分析,刻畫了機構投資者在不同情境下的相機抉擇。該工作顯著不同于現有文獻在單向正面或負面場景下對機構投資者作用的探讨。第二,文章實證檢驗了監督渠道和交易渠道的存在性及其運用順序和偏好,豐富了關于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渠道方面的研究。第三,考慮到第二類代理問題在中國特殊的股權結構特征下更為重要,文章的研究結果為機構投資者與第二類代理問題的關系提供了更準确和直接的證據。第四,不同于既有研究主要關注股權質押的經濟後果,文章拓展了控股股東質押決策影響因素的研究,強調了機構投資者持股的重要性。

撰稿:朱菲菲

審核:彭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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