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院張學勇教授和碩士研究生陳爽合作撰寫的論文“我國股票期權合約稅收制度探讨”發表于《稅務研究》2015年第10期。
股票期權一詞通常有兩種定義,一是指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授予員工的股票期權,賦予員工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企業股票的權利;二是指标的資産為單隻股票、股票指數或交易所交易股票投資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合約,合約買方獲得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标的資産的權利,合約賣方履行與之對應的義務。前者(指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下同)實質上是利用期權的或有收益激勵員工創造更高的企業價值,是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一種特殊形式。後者(指股票期權合約,下同)則是實現風險轉移的契約,買方不限于員工,賣方不限于企業,是面向廣大投資者的資本市場投資工具。2015年2月9日,上證50ETF期權合約正式挂牌交易,拉開了我國股票期權合約市場的序幕,2015年6月底成交量已達1,886,856張,未平倉合約230,732張,每張合約标的為10000份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從其他國家場内股票期權合約交易情況來看,股票期權合約注定在我國多元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過程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此前,我國僅有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使用股票期權這一名稱,稅收規範性文件中僅有針對企業員工股票期權的相關稅收政策。因此,梳理其他國家的曆史經驗、結合我國已有稅收框架、探讨适合我國股票期權合約市場發展的稅收制度十分必要。在比較分析之後,我們針對我國股票期權合約稅收制度作出如下三點制度設計:(1)免征或征收稅率極低的印花稅。(2)“營改增”背景下統一免征增值稅。(3)按權責發生制确認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