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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兵兵】中國城鎮家庭的資産配置與消費行為:理論與證據

[發布日期]:2019-12-10  [浏覽次數]:

我院董兵兵助理教授與西南财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蔣濤、中财蒂爾堡項目博士生張遠合作撰寫的論文《中國城鎮家庭的資産配置與消費行為:理論與證據》發表在《金融研究》2019年第11期。

中國和很多國家采用财政政策(如減稅、補貼)來刺激消費,但是有關财政政策的效果一直存在争議。因為貧窮家庭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之前的研究多強調政策應向這些家庭傾斜以使其更有效(Galí et al. 2007, Morita 2015)。Carroll et al. (2014) 更證明當經濟中不平等加劇的時候,暫時性收入正沖擊導緻的消費增加會更多。這些研究大多效仿Campbell and Mankiw (1989,1990),将貧窮家庭定義為那些消費所有收入且沒有其他财富的家庭(HtM),以區别于那些擁有财富的家庭,前者邊際消費傾向更高。但是Kaplan and Violante (2014a, 2014b)等發現,富裕家庭也可能具有更高的邊際消費傾向,因為一部分富裕家庭可能隻擁有非流動性資産——這些資産很難變現,但未來收益很高,因此發生暫時性收入沖擊時,這些家庭将大大增加消費,因此具有很高的邊際消費傾向。這類家庭在不同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等)都被相繼證實(Kaplan et al. 2014,Hara et al. 2016, Park 2017)。基于這些微觀家庭消費行為的宏觀模型也發現,财政和貨币政策效果都可能發生嚴重的改變(Kaplan and Violante 2014,Kaplan et al. 2018)。因此,識别和準确量化這類家庭的消費行為以及比例至關重要。

該文的首要貢獻是重新審視富裕月光族家庭的篩選标準并确定該類家庭的比例。充分利用中國家庭金融調查2011、2013、2015、2017四輪調查數據并集中考慮城鎮家庭,從而獲取更加穩健的結果。在篩選是否月光族标準上,通過選取不同的流動性資産占家庭年收入比得到的家庭占比與使用消費是否大于收入的标準比較,确立流動性資産占年收入1/4的劃分标準。在篩選是否富裕的标準上,使用家庭房産淨值是否為正,而不是家庭非流動性資産為正。這些考量反映了中國家庭流動性資産占比較高(更傾向于儲蓄)以及家庭資産配置以房産為主的特點。

研究發現,中國富裕月光族的占比高達36.7%,高于賀洋和臧旭恒(2016)不同口徑下的占比(從25.55%到35.89%),也遠高于Cui and Feng(2017)的15.3%。富裕月光族家庭在年份、戶主年齡、家庭消費、資産、收入、家庭類型轉移等方面具有符合理論的特征。根據估計,貧窮月光族和富裕月光族的消費收入彈性比富裕非月光族分别高出4.5%和5.9%。前兩者的邊際消費傾向分别為0.069和0.09,也高于富裕非月光族的0.045,與理論一緻并進一步驗證該文分類方法的合理性。

該文的第二個貢獻是識别和量化中國特有的家庭類型:貧窮非月光族。由于中國家庭的主要非流動性資産為房産并且房産的首付比較高(通常高于30%),因此部分家庭前期進行大量儲蓄後再買房。首付比越高,這類家庭比例越高。特别的,這類家庭的邊際消費傾向很低甚至可能為負——收入增加可能刺激家庭更多儲蓄,以便更早買房。我們發現,這類家庭在所有樣本中的比例高達6%,他們通常流動性資産較多,非流動性資産較少,邊際消費傾向和消費收入彈性都低于富裕非月光族。

該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義。首先,大量富裕月光族的存在以及高邊際消費傾向表明旨在刺激消費的财政政策也應該考慮這類家庭。其次,政策實施要特别注意中國的特殊家庭類型:貧窮非月光族。旨在通過增加收入來提升這類家庭消費的措施可能事與願違。最後,異質性家庭的存在表明,宏觀财政和貨币政策實施有非常強的分配和福利效應,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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