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院張學勇教授、博士研究生陳然與魏旭副教授合作撰寫的論文《承銷商與重返IPO表現:基于信息不對稱的視角》發表于《經濟研究》2020年第01期。
本文以被發審委拒絕後重新申請上市(IPO)的公司為研究對象,借助2004年-2017年中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數據,考察重返IPO的市場表現。從2004年到2017年,在所有2572家IPO申報公司中,被發審委拒絕的公司已多達506家。在被拒的506家公司中,共有227家公司重新提交了上市申請,其中196家公司得以最終成功上市。
當前對重返IPO表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國股票市場。但鑒于中美實行不同的首次公開發行制度,針對美國股票市場的研究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國A股市場的重返IPO。不同于美國的注冊制,中國的核準制注重實質管理,即通過實質性審核來決定公司是否達到證券發行标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不滿足要求的上市申請。所以,美國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市場狀況自發地選擇是否撤回申請,是一種基于注冊制的市場行為。而中國的重返IPO公司則是由于未通過發審委的審核而不得不中止申請,是一種基于核準制的行政行為。基于此,本文旨在從信息不對稱的視角探索中國A股市場重返IPO公司的表現,填補國内對重返IPO研究的空白,并結合核準制的特征研究承銷商在此過程中的作用,解析證券發行制度對IPO表現的影響。
首先,本文通過構建理論模型表明重返IPO可以通過更換聲譽更高的承銷商來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有利于公司成功IPO,降低IPO抑價率,提升公司上市後股價的長期表現。其次,實證研究結果顯示,與首次申請IPO公司相比,重返IPO公司的抑價率、超募比例、首日換手率及投資者意見分歧程度更低,長期股票回報率更高,表明重返IPO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确實有所降低。進一步研究發現更換聲譽更高的承銷商是重返IPO公司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途徑,這與理論研究相呼應。最後,在核準制下首次IPO時因實質審核類問題被否決的公司,傾向于借助有政治關聯的承銷商來成功重返IPO,但并沒有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這折射出推行注冊制的必要性。
本文的貢獻及創新點在于,第一,我們研究了證券市場中的特殊群體——重返IPO,解析了首次申請被拒對于重返IPO表現的影響,發現兩次審核緩解了重返IPO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第二,本文從承銷商更換的視角來解釋重返IPO的表現,分析更換高聲譽的承銷商是否能夠有助于緩解重返IPO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第三,我們結合了核準制的制度特征,在分析重返IPO第一次被否原因的基礎上,研究了承銷商政治關聯的作用,并借此剖析核準制對發行市場的影響。本文的政策效應在于對正在進行的IPO注冊制改革進行展望,IPO注冊制能夠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突出承銷商的中介機構職責,強調市場在股票發行定價中的主導地位,減弱政府管制,讓“看不見的手”遴選高質量的上市公司,為更多優質公司提供公開透明的上市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