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央行動态第32期(2018年6月24日-2018年6月30日)
五部委聚焦“債轉股+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熱點問題】
點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本周人民銀行進行了定向降準操作,聯合四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并通過電視電話會議進行傳達部署。
1. 2018年6月24日,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币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鼓勵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運用定向降準和從市場上募集的資金,按照市場化定價原則實施“債轉股”項目。支持“債轉股”實施主體真正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并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定向降準資金不支持“名股實債”和“僵屍企業”的項目。同時,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商行等中小銀行應将降準資金主要用于小微企業貸款,着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人民銀行将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實施好穩健中性的貨币政策,把握好結構性去杠杆的力度和節奏,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适宜的貨币金融環境。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2. 2018年6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定向降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答記者問,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具體内容:此次定向降準主要有兩方面内容: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人民币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于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同時撬動相同規模的社會資金參與。相關銀行要建立台賬,逐筆詳細記錄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實施情況,按季報送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二是同時下調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币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2000億元,主要用于支持相關銀行開拓小微企業市場,發放小微企業貸款,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金融機構使用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的情況将納入人民銀行宏觀審慎評估。
(2)主要考慮:此次定向降準是落實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部署。今年以來,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簽約金額和資金到位進展比較緩慢,考慮到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是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主力軍,可通過定向降準釋放一定數量成本适當的長期資金,形成正向激勵,提高其實施“債轉股”的能力,加快已簽約“債轉股”項目落地。同時,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較為突出。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商行在支持小微企業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對其實施定向降準,有利于增強小微信貸供給能力,增加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投放,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改善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總的來看,此次定向降準有利于穩步推進結構性去杠杆,有利于加大對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屬于定向調控和精準調控。人民銀行将繼續實施好穩健中性的貨币政策,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适宜的貨币金融環境。
(3)“債轉股”項目應滿足的條件:人民銀行鼓勵十七家大中型商業銀行使用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充分體現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的“債轉股”項目,以下幾條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實施主體在“債轉股”項目中應當實現真正的股權性質投入,而不是仍然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轉債”,也就是說,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二是鼓勵相關銀行和實施主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項目;三是“債轉股”有關股份以及相關債務減記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定價,按照法律法規,由項目相關參與方協商确定;四是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實施主體應真正參與“債轉股”後企業的公司治理,促進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實施“債轉股”項目應當有利于改善企業資産負債結構,恢複企業發展動能,不支持“僵屍企業”債轉股。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3. 2018年6月25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财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号,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貨币政策、監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稅激勵、優化環境等方面提出23條短期精準發力、長期标本兼治的具體措施,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切實降低企業成本,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加大貨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聚焦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意見》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農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共1500億元,下調支小再貸款利率0.5個百分點。二是完善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産支持證券,盤活信貸資源1000億元以上。三是将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中期借貸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範圍。改進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增加小微企業貸款考核權重。
(2)加大财稅政策激勵,提高金融機構支小積極性。《意見》提出,一是從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二是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加強監管,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的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适當降低擔保費率和反擔保要求。
(3)加強貸款成本和貸款投放監測考核,促進企業成本明顯降低。《意見》強調,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努力實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進一步縮短融資鍊條,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過橋”環節,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财務顧問費、咨詢費。三是改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着力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精準度。
(4)健全普惠金融組織體系,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能力和水平。《意見》要求,一是大型銀行要繼續深化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向基層延伸普惠金融服務機構網點;鼓勵未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的銀行增設社區、小微支行。二是推進民營銀行常态化設立,引導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下沉經營管理和服務重心。三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内部激勵,大中型銀行要加大内部資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實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辦法。四是要運用現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進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
(5)大力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優化營商環境,嚴厲打擊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意見》提出,一是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完善創業投資、天使投資退出機制;持續深化新三闆分層、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異化的發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二是引導小微企業聚焦主業,健全财務制度,守法誠信經營,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動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依法依規查處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内外勾結、弄虛作假、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業。
小微活,就業旺,經濟興,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責任重大。金融部門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切實轉變觀念,按照《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不斷把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工作推向深入,為服務小微企業蓬勃發展、促進創新創業與新動能壯大做出應有的貢獻!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4. 2018年6月29日,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聯合召開全國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深入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宣傳部署《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貫徹落實工作。人民銀行行長易綱、财政部副部長劉偉、銀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出席會議并講話。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主持會議,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組長徐加愛出席會議。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有關負責同志,在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保險公司主要負責同志出席了會議。
會議認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工作。小微企業是經濟新動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增加、激發創新活力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充分認識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标導向,把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作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貫徹落實力度,切實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要堅持“量價”并重,平衡收益與風險,統籌綜合成本與融資成本,兼顧商業可持續與履行社會責任,持續完善小微企業貸款成本管理長效機制,确保實現“兩增兩控”目标。要注重發揮财稅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和融資擔保基金的引導帶動作用,落實“放管服”要求,創新支持方式,抓好政策落地見效,增強政策的精準性。
易綱強調,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準确把握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确方向和重點任務,發揮政策合力,細化政策操作,切實把貨币政策、差異化監管、财政稅收、營商環境等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金融機構要切實下沉服務重心,聚焦小微企業中的薄弱群體,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改造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切實擴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和覆蓋面。要加大對政策實施效果的考核力度,建立精準支持政策和小微企業貸款發放的正向激勵和聯結機制,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增強服務小微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有效防範風險,優化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的體制機制和生态環境,依法依規查處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弄虛作假、騙貸騙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确保各項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業。
财政部副部長劉偉、銀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分别介紹了财稅激勵政策和監管考核政策有關内容,并就加強部門協同、抓好政策落地、強化激勵約束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設銀行、北京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介紹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特色做法,對下一步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力度提出了具體舉措。會議在省、市、縣設立分會場,各級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發展改革、财政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及轄内有關金融機構的負責同志在分會場參加會議。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政策取向】
點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本周銀保監會出台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對“市場化法制化債轉股”的具體實施細則進行了詳細地規定。
1. 近日,銀保監會以規章的形式,正式發布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意見》(國發〔2016〕54号)和《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工作要求,立足于規範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業務行為,推動提高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效率,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辦法》主要内容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範圍和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六部分。一是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确保潔淨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衆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二是明确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設立、變更與終止要求。明确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規定應由境内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規定各類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條件,明确了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要求。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開展債轉股及其配套業務。鼓勵“收債轉股”的同時,允許通過多種模式開展債轉股業務。規定所需資金由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在業務規則上要求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嚴格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四是強調全面風險管理和風險隔離。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機制。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和對其控股或者參股的商業銀行之間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進行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五是強化監管部門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明确監管部門持續監管的責任和具體措施,同時注重發揮信息披露作用。
《辦法》的出台有利于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各項業務;有利于降杠杆工作穩步推進,提高質量和效率。下一步,銀保監會将繼續加強對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各項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及時跟進債轉股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推動企業降杠杆工作,同時督促引導債轉股規範操作,切實防範風險。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2. 2018年6月29日,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銀保監會印發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制定背景: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是銀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五大任務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意見》(國發〔2016〕54号,以下簡稱54号文)及其附件《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銀行應當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為使此類機構有法可循,确保其規範開展債轉股業務,提高債轉股效率,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真實降低企業杠杆率,銀保監會特制定本《辦法》。
(2)主要内容:《辦法》共6章67條。第一章總則明确了立法依據、适用範圍、基本原則、監管職責等内容。第二章規定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事宜。第三章規定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其業務經營規則,鼓勵通過“收債轉股”的形式開展債轉股,同時強調債轉股必須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嚴防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第四、第五章分别規定了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解釋權、生效時間等事項。
(3)主要思路:一是始終遵循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債轉股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價格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退出的市場化運作要求,由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與此同時,健全審慎監管規則,确保合理定價、潔淨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衆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二是堅持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統籌兼顧債轉股與去産能、調結構、降低企業杠杆率、真實反映銀行貸款質量等目标任務。《辦法》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通過“先收債後轉股”的方式開展業務,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産轉讓損失,通過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原股東資本減記等方式,推動銀行、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債轉股對象企業及其原有股東等利益相關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實現真實債轉股,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三是積極營造良好債轉股市場環境。總結債轉股試點經驗,支持債轉股業務模式創新,努力拓寬資金募集渠道,促進債轉股業務順利開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建立健全股權管理制度,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債轉股對象企業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強化财務杠杆約束。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積極争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推動債轉股企業改組改制,并在剝離相關社會負擔、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稅收優惠、股權退出等方面給予支持。
(4)設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要求:《辦法》明确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規定了設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具備的一般性條件,包括符合規定的章程,符合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風險管理制度等。這主要是為了在滿足機構設立需求的同時,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具備相應的風險抵禦能力。考慮到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主要是作為銀行業債轉股實施機構,《辦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由境内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但并不要求商業銀行控股,允許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的積極性。本着擴大對外開放的精神,《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做出限制。
(5)如何引導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市場化籌集資金: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第一,允許金融資産投資公司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産管理産品支持實施債轉股。第二,允許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第三,明确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第四,允許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第五,在确保資産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财資金依法依規用于交叉實施債轉股。
(6)針對各類風險的規定: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别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淨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産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二是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鼓勵交叉實施債轉股,對于使用募集資金開展業務的,應當主要用于交叉實施債轉股。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标準。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隐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産。三是明确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範圍。貫徹54号文及其附件要求,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四是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範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确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同時加強對所收購債權的管理,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7)如何推動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規範行使股東權利:債轉股不僅要切實降低企業杠杆率,還應以此為契機,推動深化企業改革,完善債轉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為轉股企業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辦法》首先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額。考慮到債轉股目的和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經營能力,《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原則上不應當控股債轉股企業,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過渡期限。其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派員參加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經營管理。再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相關主體在債轉股協議中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範,共同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對企業資産負債率作出明确約定,防止企業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另外,對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導緻或可能導緻持股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8)對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辦法》對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辦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職責分工,建立與其業務規模、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有效風險管理框架。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股東銀行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并對附屬機構進行并表管理。再如,《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按要求建立資本管理體系,确立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務杠杆率水平要求參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又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對所持有的債權資産進行準确分類,足額計提風險減值準備,确保真實反映風險狀況。又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确保其資産負債結構與流動性管理要求相匹配,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合理控制期限錯配,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此外,《辦法》還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和内部控制,完善業務流程管理,制定合理獎懲考核機制,提高内外部審計有效性等。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3. 2018年6月25日到6月29日,人民銀行進行了多筆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具體表1所示。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高層言論】
點評:本周人民銀行貨币政策委員會進行了第二季度例會,對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作出了分析,并對後續工作重心進行了定調。央行會維持穩健中性的貨币政策,同時會加強形勢預判和前瞻性預調微調,保證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1. 2018年6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币政策委員會2018年第二季度(總第81次)例會于在北京召開。
會議分析了國内外經濟金融形勢。會議認為,當前我國經濟基本面良好,經濟增長保持韌性,總供求總體平衡,增長動力加快轉換。内需對經濟的拉動不斷上升,外貿依存度顯著下降,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增強。穩健中性的貨币政策取得了較好成效,結構性去杠杆穩步推進,金融風險防控成效初顯,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較為穩固。國内經濟金融領域的結構調整出現積極變化,但仍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突出矛盾,國際經濟金融形勢更加錯綜複雜,面臨一些嚴峻挑戰和不确定性。
會議指出,要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國内經濟金融走勢,加強形勢預判和前瞻性預調微調。穩健的貨币政策保持中性,要松緊适度,管好貨币供給總閘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币信貸及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貨币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疏通貨币政策傳導渠道。按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優化融資結構和信貸結構,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主動有序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業發展活力和韌性。
會議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政府工作報告精神,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綜合運用多種貨币政策工具,把握好結構性去杠杆的力度和節奏,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穩定市場預期,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2. 2018年6月23日至24日,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巴塞爾召開第88次股東大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股東大會、經濟顧問委員會會議、全球經濟形勢會、非洲行長圓桌會、亞洲顧問委員會。BIS股東大會聽取了BIS管理層的工作彙報,通過了财務報告和利潤分配等決議。與會央行行長們在年會的多場會議上就全球經濟金融形勢以及宏觀政策應對等問題進行了交流和研讨。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3. 2018年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和美國芝加哥聯邦儲備銀行(以下簡稱芝加哥聯儲)主辦的第二屆“場外衍生品研讨會”在中國上海舉行。
來自人民銀行和芝加哥聯儲、其他海外監管機構、同業組織、市場機構和學術界等一百四十餘位代表出席了會議。與會代表圍繞“中央對手清算機構的治理”、“系統性壓力測試及中央對手方相互關聯性”和“違約處置拍賣”等領域的監管政策和應用實務進行了深入交流。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關鍵數據】
點評:本周國家外彙管理局集中公布了3月末外債數據、5月份貨物和服務貿易數據、一季度國際收支平衡表數據和3月末國際投資頭寸表數據。
1. 2018年6月29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2018年3月末中國全口徑外債數據,主要内容如下:
(1)存量:截至2018年3月末,我國全口徑(含本外币)外債餘額為115921億元人民币(等值18435億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對外負債,下同)。
(2)期限結構:中長期外債餘額為41268億元人民币(等值6563億美元),占36%;短期外債餘額為74653億元人民币(等值11872億美元),占64%,短期外債比例保持穩定。短期外債餘額中,與貿易有關的信貸占37%。
(3)機構部門:廣義政府債務餘額為12056億元人民币(等值1917億美元),占11%;中央銀行債務餘額為1568億元人民币(等值249億美元),占1%;銀行債務餘額為57529億元人民币(等值9149億美元),占50%;其他部門債務餘額為30419億元人民币(等值4838億美元),占26%;直接投資:公司間貸款債務餘額為14349億元人民币(等值2282億美元),占12%。
(4)債務工具:貸款餘額為26794億元人民币(等值4261億美元),占23%;貿易信貸與預付款餘額為17569億元人民币(等值2794億美元),占15%;貨币與存款餘額為30376億元人民币(等值4830億美元),占26%;債務證券餘額為24068億元人民币(等值3828億美元),占21%;特别提款權(SDR)分配為639億元人民币(等值102億美元),占1%;直接投資:公司間貸款餘額為14349億元人民币(等值2282億美元),占12%;其他債務負債餘額為2126億元人民币(等值338億美元),占2%。
(5)币種結構:本币外債餘額為39583億元人民币(等值6295億美元),占34%;外币外債餘額(含SDR分配)為76338億元人民币(等值12140億美元),占66%。在外币登記外債餘額中,美元債務占81%,歐元債務占9%,日元債務占2%,特别提款權和其他外币外債合計占比為8%。
——來源:外管局網站
2. 2018年6月29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2018年5月我國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數據,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5月,我國國際收支口徑的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收入14248億元人民币,支出14416億元人民币,逆差168億元人民币。其中,貨物貿易收入13016億元人民币,支出11423億元人民币,順差1592億元人民币;服務貿易收入1232億元人民币,支出2993億元人民币,逆差1761億元人民币。
(2)按美元計值,2018年5月,我國國際收支口徑的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收入2235億美元,支出2261億美元,逆差26億美元。其中,貨物貿易收入2041億美元,支出1792億美元,順差250億美元;服務貿易收入193億美元,支出469億美元,逆差276億美元。
——來源:外管局網站
3. 2018年6月29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2018年一季度我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一季度,我國經常賬戶逆差2170億元人民币,資本和金融賬戶順差4616億元人民币,其中,非儲備性質的金融賬戶順差6291億元人民币,儲備資産增加1667億元人民币。
(2)按美元計值,2018年一季度,我國經常賬戶逆差341億美元,其中,貨物貿易順差517億美元,服務貿易逆差736億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7億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億美元。資本和金融賬戶順差725億美元,其中,資本賬戶逆差1億美元,非儲備性質的金融賬戶順差989億美元,儲備資産增加262億美元。
(3)按SDR計值,2018年一季度,我國經常賬戶逆差236億SDR,資本和金融賬戶順差501億SDR,其中,非儲備性質的金融賬戶順差683億SDR,儲備資産增加181億SDR。
——來源:外管局網站
4. 2018年6月29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2018年3月末我國國際投資頭寸表,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3月末,我國對外金融資産70252億美元,對外負債54527億美元,對外淨資産15725億美元。
(2)在對外金融資産中,直接投資資産14974億美元,證券投資資産5145億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資産78億美元,其他投資資産17652億美元,儲備資産32403億美元,分别占對外金融資産的21%、7%、0.1%、25%和46%;在對外負債中,直接投資負債30670億美元,證券投資負債11535億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負債41億美元,其他投資負債12281億美元,分别占對外負債的56%、21%、0.1%和23%。
(3)按SDR計值,2018年3月末,我國對外金融資産48321億SDR,對外負債37505億SDR,對外淨資産10816億SDR
——來源:外管局網站
(整理: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