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央行動态第35期(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21日)
央行、銀保監會就資管業務發文
【政策取向】
點評:本周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确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資管新規過渡期内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确。同時,為了對沖稅期高峰等因素,本周人民銀行進行了大規模的公開市場操作。
1. 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網站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确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号文,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18年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對于規範資産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指導意見》,确保規範資産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為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的貨币金融環境,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研究,現将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确如下:
(1)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産管理産品除主要投資标準化債權類資産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适當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于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2)過渡期内,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産品投資新資産,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産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内,且所投資新資産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3)過渡期内,對于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餘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産品持有資産組合的久期不得長于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産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币市場基金的“攤餘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4)對于通過各種措施确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産回表。支持有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5)過渡期結束後,對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适當安排妥善處理。
(6)過渡期内,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确認後執行。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2. 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了《< 關于進一步明确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說明》,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制定背景:《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号,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在規範資産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了《通知》,就過渡期内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确,以促進《指導意見》平穩實施。
(2)主要内容:一是進一步明确公募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範圍;二是進一步明晰過渡期内相關産品的估值方法;三是進一步明确過渡期的宏觀審慎政策安排。
(3)公募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範圍:《通知》對《指導意見》第十條進行了進一步闡釋,明确公募資産管理産品除主要投資标準化債權類資産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适當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以下簡稱非标),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于非标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同時,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産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通知》進一步明确,過渡期内,金融機構可以适當發行一部分老産品投資一些新資産,但這些新資産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産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之内,所投資新資産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4)資産管理産品的估值方法:《通知》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對資産管理産品實行淨值化管理,金融資産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考慮到部分資産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内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産管理産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财産品适用攤餘成本計量。
(5)過渡期結束後的安排:為認真落實《指導意見》關于“确保平穩過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對于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轉回銀行資産負債表内,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将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占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對于因特殊原因難以回表的非标和過渡期後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權類資産,《通知》明确,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妥善處理。此外,為促進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由金融機構自主制定整改計劃,監管部門予以監督指導。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3. 2018年7月16日到7月20日,人民銀行進行了多筆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具體表1所示。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高層言論】
點評:近日,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發表了《當前形勢下财政政策大有可為》的文章,指出财政政策應當更加積極。财政部發表《财政政策不夠積極:為誰積極?》進行回應。
1.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發表了文章《當前形勢下财政政策大有可為》,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多個現象表明積極的财政政策不是真積極:
當前的财政運行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點關注。
預算管理不健全,導緻财政運行存在順周期性,沒有發揮好逆周期宏觀調控的作用。财政赤字并不是越少越好,更不是收入增長越多越好。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部門正在去杠杆,貨币政策實際上是穩健中性的。在這種背景下,财政政策應該是積極的,然而現在看到的情況是,财政收入以較高的速度增長,今年預算安排的赤字率是2.6%,與去年3%的水平相比是緊縮的。即使按照一些财政專家所測算的,實際的赤字率可能達到3%,那也不是積極的。因為對地方債務控制後,總的财政政策不可能積極。
财政支出以應對短期問題為主,缺少對長期問題考慮的财政制度設計。從長遠來看,地方隐性債務問題、養老金缺口問題,都需要财政資金解決。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産能過剩、杠杆率偏高、房地産泡沫等結構性問題,也需要财政政策提供支持。寄希望提高财政收入來解決這些資金問題是涸澤而漁,最終必須通過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來解決。
近幾年減稅政策不少,但是企業和居民缺少實實在的獲得感,有的企業稅負不降反增。公開資料顯示,近幾年的減稅降費規模超萬億元,但這兩年的财政收入增速一直高于GDP的增速,單位GDP承擔的财政收入增加了。這種現象讓老百姓對減稅政策的效果産生質疑,對市場的預期引導也會有問題。背後的原因是,政策制定是個系統工程,文件上規定的稅率和稅基可能減少了,但實際的征管力度可能加強了。
(2)金融去杠杆背景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不足的問題凸顯,應當以财政資金向國有金融機構注資,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鏡像反映,實體經濟的負債對應着金融機構的資産。因此,金融亂象實際反映的是實體經濟和整個體制機制的問題,金融機構的杠杆是被動加起來的,是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規模擴張、杠杆率攀升的結果。近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寫得非常好,關鍵在落實。文件明确,财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我們認為,履行好出資人職責關鍵是做好兩項工作。一是要充實國有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從金融業的角度看,現有國有金融企業的國有資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真實的,有的是自己為自己注資,有的注資早已消耗殆盡。之前的曆次注資,财政并沒有真正掏錢,“特别國債”實際是在央行的幫助下财政發債銀行買、銀行自己為自己注資,沒有真正增強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當前經濟存在下行壓力,金融去杠杆導緻金融機構資産從表外回歸表内,資本短缺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财政做實國有金融機構資本更加重要。為了增強防範和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必須以财政資金真實地向國有金融機構注入資本。二是通過銀行董事會結構多元化,提高董事會專業性,提升國有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平。如果光是派人、給國有金融機構當“婆婆”,不能改善公司治理,我估計将來中央可能需要出另一個文件,授權人民銀行或其他部門來履行出資人職責。
(3)整頓地方政府性債務不能一推了之,應着力避免财政風險金融化,對于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也要考慮地區性差異,不搞一刀切:
随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以及穩健中性貨币政策的有效實施,2017年我國宏觀杠杆率上升速度明顯放緩。但必須看到的是,高杠杆仍是當前風險的集中體現。單純從數字看,非金融企業部門的杠杆較高,政府部門杠杆率不高,但實際上大量非金融企業的債務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地方政府的加杠杆行為是高杠杆風險的源頭所在。據IMF測算,2016年如果考慮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中國廣義口徑政府部門杠杆率為62.2%,已經超過歐盟警戒線标準。背後的原因很清楚,主要是我國的地方性政府債務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債務背後往往隐含着政府信用擔保和兜底預期,處于一種政府與非政府之間的模糊地帶,屬于準政府債務。
解鈴還須系鈴人。在沒有理清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财政與金融的邊界之前,将一些隐性債務劃到政府債務之外,一推了之,這對化解風險本身沒有幫助。這種做法可能引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償債意願降低,将财政風險轉嫁金融部門,勢必增加金融機構出現壞賬的風險,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事實上,地方政府的資産負債是同時擴張的,有些基礎資産的質量還是相對良好的,可以對其債務償還形成一定的擔保。地方政府的去杠杆不能隻關注負債方,更要關注資産方,完全可以通過資産出售、兼并重組等方式來緩解債務風險。
從當前形勢看,對于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也要考慮地區性差異,不能搞一刀切。中國是一個大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負債能力差異比較大,有的地區可能債務風險已經比較明顯,但有的地區還有一定的“加杠杆”空間,後者完全可以繼續發揮“穩增長”的積極作用。我們認為,在“穩增長”與“去杠杆”之間求得動态平衡,必須改革中央地方财政關系,建立市場化導向的地方政府舉債框架。重點是建立恰當的激勵約束機制,正确引導地方政府的行為,既賦予地方政府主動作為的空間,又要建立硬約束機制,防止地方政府亂作為。
(4)總結起來:
在當前形勢下,财政政策大有可為,要真正發揮逆周期宏觀調控職能,應當做好以下幾件事情。一是對小微企業、創新企業的減稅政策要落到實處。二是在控制新增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的同時,中央财政的赤字率要高于去年而不是低于去年。三是金融去杠杆面臨資本不足的約束,必須以财政資金充實國有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并完善公司治理,才能保證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被削弱。治本之策,是加速推進中央與地方财政關系的改革,這對解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房地産泡沫問題至關重要。

圖1: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
(圖片來源網絡)
2. 2018年7月16日,财政部官員對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的文章進行回應,發表了《财政政策不夠積極:為誰積極?》。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積極财政政策等于提高赤字率嗎:
财政赤字通常理解就是收支差額,但是各國财政收支的口徑有一些差别,赤字口徑因此亦有所不同。簡單地用赤字率衡量積極财政政策,可适用于一般經濟評論場合,但對于專門研究财政體制和政策來說,是不夠嚴謹的。
查閱2018年預算報告,我們可以看到有關線索:“統籌收入、赤字、專項債務和調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适度擴大财政支出規模”。上述表述說明,雖然官方赤字口徑未發生變化,但财政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已統籌考慮多種渠道加大積極财政政策力度,因此不能将赤字規模與積極财政政策的力度簡單等同起來。
(2)财政注資金融機構是虛假的嗎:
事實上,财政當局的資産負債表擴張是受限的,舉債安排的支出與通過财政收入安排的支出都是掏出真金白銀,除了對舉債形成的支出往往要增加一些限制之外,資金本身并無區别;而貨币當局資産負債表的伸縮度極大,由于存在印鈔稀釋貨币的能力,對其“慷慨掏錢”則需要高度警惕。隻要中央政府沒有窮到打白條挂賬的地步,質疑中央财政沒有真正掏錢,這種說法是很不專業的。
當年财政注資銀行,就是加大積極财政政策力度的重要體現,後來财政對于商業銀行股改的支持也是毋庸置疑的。從一直存續的特别國債及付息,到後來銀行不良資産轉為優質債權,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錢和權益,最後承擔者是全體納稅人,豈能轉身一筆勾銷變成了靠銀行自己和央行“幫助”呢?進一步設想,若1998年不采取這個注資方案,解決問題還有幾種可能:央行直接“放水”當出資人,财政擠掉大量民生支出用于注資銀行,财政以高息舉債注資而後用更多的财政收入償還;如果采取這些做法,最終利益受損的是誰呢?
(3)金融機構是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受害者嗎:
首先,金融機構在地方債亂象中,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共謀”或“從犯”的角色,絕不是隻會産生幻覺和弱勢的“傻白甜”。地方政府不規範舉債的各類形式、各個環節,幾乎都有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參與,其包裝操作之複雜,遠超出基層财政部門的工作水平。在以前地方舉債處于灰色地帶的情況下,不可能在像發行政府債券一樣明面上公平競争,金融機構在幫助地方政府融資時,自然設計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既要确保剛性兌付,又要将自身收益最大化。考慮到地方政府融資沖動十分強烈,難說雙方究竟孰強孰弱,甚至在預算法修訂和地方債清理規範之後,還有金融機構強勢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對非政府債務進行擔保。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有意壓低納入政府債務的存量債務,也更多出于政績考核和風險指标的考慮,而不是有意賴賬不還,等着違約。因為基于中國國情和政治現實,特别是突出防範重大風險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不願意看到轄内任何企業發生債務違約的,無論融資平台公司、國有企業,哪怕是民營企業。
(4)如何向大國财政與大國央行轉變:
央行方面,雖然人民币國際化進程積極推進,央行在全球貨币政策協調中的作用不斷增強,但人民币的國際地位滞後于中國經濟的國際地位,利率、彙率市場化水平與國内外期望還有不小距離。比現實差距更為重要的是理念差距,即決策思路上仍然屬于小國央行的特征。
3. 2018年7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郭樹清帶隊赴中國銀行總行,就銀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力度情況進行調研督導,并主持召開座談會。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浙江網商銀行、北京農商行等銀行的主要負責同志作了發言。
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今年以來,銀行業金融機構緊緊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積極對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力度進一步加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對此,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樹立質量優先、效率至上的理念,堅持結構優化、動能轉換和要素升級的大方向,優化激勵考核機制,有效調動基層積極性,做好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相關工作。
會議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深刻認識做好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意義。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在促進增長、增加就業和加快創新等各個方面都發揮着重大作用。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和貨币政策傳導,優化資源配置結構,必須加快提升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能力,堅定不移地做好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戶在内的普惠金融工作。二是加快建立有效調動基層積極性的激勵機制。要制定獨立的信貸計劃,優化統計核算機制,完善績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資金轉移價格優惠措施,安排專項激勵費用,細化盡職免責辦法,激發基層員工做好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積極性。三是積極推動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前期制定的有關計劃和工作方案。大中型銀行要充分發揮“頭雁”效應,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貸款價格,帶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實際貸款利率明顯下降。逐步降低對抵押擔保和外部評估的依賴,從源頭上降低小微企業融資費用負擔。四是打通信息渠道。主動對接相關政府部門數據,綜合利用内外部數據,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新技術,加快構建線上線下綜合服務渠道、智能化審批流程、差異化貸後管理等新型服務機制,滿足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特色化融資服務需求。五是積極幫扶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要分類施策,為發展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雪中送炭”,謀求雙赢,堅決摒棄“一刀切”的簡單做法。六是要正确理解、妥善把握監管政策意圖,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中做好風險處置工作。七是積極對接有關部門和地區出台的普惠融資服務優惠政策。用好各級政府的風險補償基金,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形成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合力。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熱點問題】
點評:本周銀保監會根據“資管新規”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财業務進行了規範。同時,銀保監會還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号: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内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對執行細則做出界定。
1. 2018年7月20日,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促進統一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标準,推動銀行理财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銀保監會根據《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相關要求,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将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時發布實施。
《辦法》與“資管新規”充分銜接,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财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辦法》共六章85條,分别為總則、分類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以及1個附件《商業銀行理财産品銷售管理要求》。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财業務提出了以下監管要求: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财産品。公募理财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衆公開發行,私募理财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将單隻公募理财産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二是規範産品運作,實行淨值化管理。要求理财産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産;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财産品采用攤餘成本計量;過渡期内,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财産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币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确認和計量理财産品的淨值。三是規範資金池運作,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财産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财産品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需要期限匹配。四是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财産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财産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财産品所投資的資管産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産品。五是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對理财産品投資單隻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風險。在分級杠杆方面,延續現有不允許銀行發行分級理财産品的規定;在負債杠杆方面,負債比例(總資産/淨資産)上限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七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要求銀行加強理财産品的流動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壓力測試、規範開放式理财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八是加強理财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财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财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九是加強信息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分别對公募理财産品、私募理财産品和銀行理财業務總體情況提出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十是實行産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财産品合規性管理。延續現行做法,理财産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财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隻能發行已在理财系統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财産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财”和“飛單”。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并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适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适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财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确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财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引導理财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産品監管标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商業銀行理财産品主要需根據已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調整轉型,有利于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财業務平穩過渡。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2. 2018年7月20日,為推動銀行理财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促進統一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标準,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是什麼: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财業務。銀行理财業務在豐富金融産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範、投資者适當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财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财業務監管框架。近年來,發布實施了一系列監管規定,2017年以同業、理财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開展了“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并指導銀行業理财登記托管中心建立理财産品信息登記系統,初步實現了理财産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信息報送,也為投資者提供理财産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服務,防範“虛假理财”和“飛單”。2017年以來,随着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财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态勢。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财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财産品餘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餘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餘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财規模和占比持續下降。理财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币市場工具等标準化資産,占比約為70%;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占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制定《辦法》是銀保監會推進理财業務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2017年以來,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統一資管産品标準規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辦法》。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實施。根據“資管新規”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拟作為配套細則發布實施。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财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确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财業務規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2)《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并延續銀行理财業務良好監管做法,充分借鑒國内外資管行業的監管制度;二是推動理财業務規範轉型,促進理财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三是強化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财産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産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銀行理财回歸資管業務本源,打破剛性兌付。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商業銀行理财産品主要需根據已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規範轉型,有利于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财業務平穩過渡。
(3)《辦法》的适用範圍是什麼:《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定位于規範銀行非保本型理财産品。《辦法》所稱理财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托,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托的投資者财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理财産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産品。
《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财業務,适用《辦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财業務,參照《辦法》執行。
(4)《辦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理财産品投資者保護工作,《辦法》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登記和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适當性管理。1. 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财産品。公募理财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衆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杆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私募理财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松。2. 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延續現行理财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應對理财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财産品。3. 設定單隻理财産品銷售起點。将單隻公募理财産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隻私募理财産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4. 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簽。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财産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二是加強産品銷售的合規管理。1. 規範銷售渠道,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通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财産品;通過營業場所銷售理财産品的,應實施專區銷售,對每筆理财産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2. 加強銷售管理。銀行銷售理财産品還應執行《辦法》附件關于理财産品宣傳銷售文本管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過程管理、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在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理财業務信息披露要求:公募開放式理财産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淨值,公募封閉式理财産品每周披露一次淨值,公募理财産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财産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衆披露本行理财業務總體情況。
四是防範“虛假理财”和“飛單”。延續現行做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财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理财系統)對理财産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隻能發行已在理财系統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财産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财網查詢産品信息,核對所購買産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财産品,有助于防範“虛假理财”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5)《辦法》在推動理财業務規範運作、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辦法》在推動理财業務規範運作、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一是确保理财産品獨立性。規範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财業務;延續現行“三單”要求,每隻理财産品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二是強化管理人職責。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财産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三是實行淨值化管理。與“資管新規”一緻,要求理财産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産,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财産品采用攤餘成本計量,通過淨值波動及時反映産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内,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财産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币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确認和計量理财産品的淨值。
(6)《辦法》如何對銀行理财産品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進行規範:《辦法》對銀行理财産品的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财資金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資産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财産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财産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财産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财産品投資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财産品淨資産的35%或銀行總資産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淨額的10%。三是認定标準。“資管新規”明确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标準化債權類資産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将從其規定。
(7)《辦法》在消除多層嵌套,強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針對部分銀行通過購買資管産品,形成層層嵌套,難以及時、準确掌握底層資産情況等問題,《辦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準确界定法律關系,明确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分擔機制,避免法律糾紛。二是縮短融資鍊條,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财産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财産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财産品所投資的資管産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産品。三是強化穿透管理,要求銀行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各類資管産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層資産信息,做好理财系統信息登記工作。
此外,現行銀行理财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财産品隻能投資貨币型和債券型基金,《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财産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理财産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産。
(8)《辦法》在加強理财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有哪些規定:《辦法》從産品流動性管理、交易管理、壓力測試、開放式理财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加強銀行理财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的具體要求。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财産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采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财産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産,持有不低于理财産品資産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财産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采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确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财産品壓力測試制度,并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後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确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回環節,合理設置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9)《辦法》對銀行理财投資合作機構管理有哪些規定:銀行理财投資合作機構是指理财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辦法》一是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财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财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标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三是要求銀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實行名單制管理,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提高主動投資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10)《辦法》關于過渡期有何安排:《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緻,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内,銀行新發行的理财産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産品對接未到期資産,但應控制存量理财産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财産品。
在具體實施中,《辦法》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業務整改計劃,明确時間進度安排和内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适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适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此外,銀保監會已在與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解決銀行理财産品在金融市場的開戶問題,促進同類資管産品公平競争。
(11)現有的保本理财産品和結構性存款如何規範管理: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财産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産品兩大類。非保本型理财産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産品;保本型理财産品按照是否挂鈎衍生産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财産品和非結構性理财産品,應分别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财産品“代客理财”的資産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型理财産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并進一步明确現行監管制度中關于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将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産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于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12)關于銀行設立理财子公司的相關工作有何考慮:《辦法》按照“資管新規”關于公司治理和風險隔離的相關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财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理财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财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目前,我會已經起草《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管理辦法》,待《辦法》發布後,将作為《辦法》配套制度适時發布實施。
在“資管新規”、《辦法》和《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管理辦法》三者的關系和定位方面,《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并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緻,拟适用于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财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财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管理辦法》拟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緻。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3.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号: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内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稱《問題解答》)。《問題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應适用的償付能力評估信用風險因子。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等效協議》),雙方承諾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即進入等效互認過渡期,在過渡期内視同對方已達到等效資格并給予等效條件下的監管優待政策。根據《等效協議》和等效評估工作安排,中國銀保監會和香港保監局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研究兩地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和相關監管機制。
《問題解答》是落實《等效協議》的具體舉措之一,是保險業貫徹落實黨中央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戰略部署,深化金融監管領域國際合作的重要行動。随着内地和香港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評估工作框架協議的逐步推進和落實,兩地保險監管互信将日益加強,監管交流與合作将日益深化,兩地保險市場的開放與融合将進一步提升。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關鍵數據】
點評:本周人民銀行發布了《2018年6月份金融市場運行情況》和《2018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外管局發布了銀行結售彙和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據。
1. 201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2018年6月份金融市場運行情況》,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債券市場發行情況:6月份,債券市場共發行各類債券4.1萬億元。其中,國債發行3844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5343億元,金融債券發行3505億元,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4358億元,資産支持證券發行1431億元,同業存單發行2.2萬億元。截至6月末,債券市場托管餘額為79.4萬億元。其中,國債托管餘額為13.3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托管餘額為16萬億元,金融債券托管餘額為19.6萬億元,公司信用類債券托管餘額為17.6萬億元,資産支持證券托管餘額為2.2萬億元,同業存單托管餘額為8.9萬億元。
(2)貨币市場運行情況:6月份,銀行間貨币市場成交共計65.5萬億元,同比增長2.7%,環比下降5.9%。6月份,同業拆借月加權平均利率為2.73%,較上月上行1個基點;質押式回購月加權平均利率為2.89%,較上月上行7個基點。
(3)債券市場運行情況:6月份,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成交11.6萬億元,日均成交5787億元,同比增長38.7%,環比增長9.7%。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成交4061億元,日均成交203億元,同比下降15.5%,環比下降7.7%。6月末,銀行間債券總指數為181.56點,較上月末上漲1.14點。
(4)股票市場運行情況:6月末,上證綜指收于2847.42點,較上月末下跌248.06點,跌幅為8%;深證成指收于9379.47點,較上月末下跌916.25點,跌幅為8.9%。6月份,滬市日均交易量為1564億元,環比下降10.4%,深市日均交易量為1932億元,環比下降17.6%。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2. 2018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2018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整體情況:2018年6月末,金融機構人民币各項貸款餘額129.15萬億元,同比增長12.7%,增速比上季末低0.1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9.03萬億元,同比多增1.06萬億元。
(2)企業及機關團體貸款增速提升:2018年6月末,本外币非金融企業及機關團體貸款餘額86.20萬億元,同比增長9.3%,增速比上季末高0.4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5.19萬億元,同比多增7668億元。
(3)普惠領域小微企業貸款增長加快:2018年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業貸款餘額25.40萬億元,同比增長12.2%,增速比上季末低2.1個百分點,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增速分别高1.2個和2.5個百分點。
(4)工業中長期貸款增速提高:2018年6月末,本外币工業中長期貸款餘額8.43萬億元,同比增長6.2%,增速比上季末高0.8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4354億元,同比多增1069億元。018年6月末,本外币服務業中長期貸款餘額33.48萬億元,同比增長14.6%,增速比上季末低1.6個百分點。
(5)農村和農業貸款增速減緩:2018年6月末,本外币涉農貸款餘額32.16萬億元,同比增長7.3%,增速比上季末低0.6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1.71萬億元,同比少增3864億元。
(6)個人住房貸款增速放緩:2018年6月末,人民币房地産貸款餘額35.78萬億元,同比增長20.4%,增速比上季末高0.1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3.54萬億元,占同期各項貸款增量的39.2%,占比比上季末高0.1個百分點。2018年6月末,房産開發貸款餘額8.18萬億元,同比增長27.7%,增速比上季末高2.4個百分點。
(7)住戶消費性貸款增長持續回落:2018年6月末,本外币住戶貸款餘額44.13萬億元,同比增長18.8%,增速比上季末低1.2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3.6萬億元,同比少增1721億元。2018年6月末,本外币住戶消費性貸款餘額34.47萬億元,同比增長21.1%,增速比上季末低2.3個百分點。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3. 2018年7月19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2018年6月銀行結售彙和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據,本公衆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2018年6月,銀行結彙10589億元人民币(等值1640億美元),售彙10457億元人民币(等值1620億美元),結售彙順差131億元人民币(等值20億美元)。截至本月末,遠期累計未到期結彙4440億元人民币,未到期售彙11317億元人民币,未到期淨售彙6877億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權Delta淨敞口-894億元人民币。
(2)2018年1-6月,銀行累計結彙59126億元人民币(等值9282億美元),累計售彙58245億元人民币(等值9144億美元),累計結售彙順差880億元人民币(等值138億美元)。其中,銀行代客累計結彙56003億元人民币,累計售彙53289億元人民币,累計結售彙順差2714億元人民币;銀行自身累計結彙3123億元人民币,累計售彙4956億元人民币,累計結售彙逆差1834億元人民币。同期,銀行代客累計遠期結彙簽約8418億元人民币,累計遠期售彙簽約10017億元人民币,累計遠期淨售彙1599億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銀行代客涉外收入19386億元人民币(等值3003億美元),對外付款19745億元人民币(等值3059億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0億元人民币(等值56億美元)。
(4)2018年1-6月,銀行代客涉外收入108635億元人民币(等值17051億美元),對外付款109381億元人民币(等值17172億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6億元人民币(等值121億美元)。
——來源:外管局網站
(整理:何山)